铁道游击队纪念园旅游开发项目合同书
甲方:薛城区人民政府
乙方:
为加快铁道游击队纪念园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提高市驻地核心竞争力,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铁道游击队旅游项目建设进行合作,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基本概况
铁道游击队纪念园位于薛城区东侧,规划占地1435亩,已征用535亩,旅游开发建设总投资40682.8万元。其中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合作方式为 ,甲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甲乙方投资比例为 ,工程建设期为 年。
二、合作条件
1、乙方负责利用自有资金,根据甲方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建设,甲方同意自建成使用之日起年内的运营收益归乙方所有,年后甲方收回自行经营。
2、乙方在自行运营期间不得改变纪念园的地形地貌,风景林木及建筑特色,不得经营不符合其纪念园主题风格及氛围的项目。
3、在接待省内外旅游团体、影视剧组、党政军团及外商外宾时乙方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投资建设新景点。
4、工程建设于年月日启动建设,并于年月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
5、乙方接受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如乙方不按要求经营,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经营权。
三、甲方职责
1、负责出据该项目书面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及规划方案、单体设计和施工图纸。
2、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协调使用。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在施工中不受外界非法干扰。
4、负责按规划设计组织综合验收。
四、乙方职责
1、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和其它费用的投入。
2、根据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任务。
3、负责该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4、对建设全过程承担法律责任,在工程建设及保修期内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均有乙方负责。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所有资料原件交由甲方存档。
五、其他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违约必须依照合同法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方收回自行经营后失效。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