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共宁津县委 为鼓励外地客商(宁津县境以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来宁津投资兴办企业,来宁津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或闲置资产,发展独资或外资控股项目,兴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 、土地及资产使用政策1.外商利用现有国有(集体)厂房、设备、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可根据情况采取卖、租、合(合作)、送(赠送)的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2.放开经营范围,凡国家政策没有严令禁止的都可生产经营。 3.外商在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根据外商要求可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4.外商在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从事生产和加工经营并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5.外商来我县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畜禽规模饲养及加工的,其用地按工业项目政策办理。 6.对来宁津从事生产和加工经营的外商,其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由主管部门送至厂区边缘。 二、收费政策1.外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证照收费由办证部门预先垫付(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年底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县、乡(镇)财政支付。2.外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征收,证照费用的另50%由办证部门预先垫付(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年底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县、乡(镇)财政支付。 三、奖励政策1.投资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五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50%的奖励。2.外商在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第1-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3. 外商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4. 外商在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当地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5.外商到本县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6.外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城投用后,投建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其他政策 1.由县招商办公室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 “ 一门受理、一厅办公、一口收费、一次办结 ” 的服务方式,本县内所有手续在三天内办完。 2.对外商投资者及职工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医疗保险等生活服务配套,由县招商办公室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 3. 县招商办公室设立的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诉认真及时处理。对发生同等责任的投诉事件,首先从严追究当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宁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给予表彰,可授予 “ 劳动模范 ” 、 “ 荣誉公民 ” 称号。经考察条件合格者,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 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或聘任为经济顾问及其他领导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