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科左中旗鼓励国内外投资合作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来科左中旗投资合作开发兴办企业 (以下统称为投资企业),促进全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向纵深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左中旗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 —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的工业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60%
奖励给投资企业。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80% 奖励给投资企业。
以上两款涉及的投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到 2010 年期间,按 15% 的税率征收。
第五条 新办注册资本达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按实缴额 10% 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六条 凡购买现有或破产企业从事生产加工项目并且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契税的 50% 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七条
投资兴办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广播电视企业等,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旅游、环保事业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等,自投产经营年度起 5 年内,企业所得税按 15%
的税率征收;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科左中旗设立科研基地,科研项目收入占 70% 以上的, 5 年内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按实缴额的
40% 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按 15% 的税率征收。 第九条
内资企业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0 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企业通过出让、划拔、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在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签。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过旗政府批准,可通过行政划拔方式为其提供用地。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收购、兼并科左中旗现有破产或生产加工企业,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工程进度情况、是否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要求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外)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后,旗政府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返还给投资企业;新建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来科左中旗利用国有荒坨、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建设和种养业,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情况下,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50
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项目从引荐洽谈开始到开工建设,为项目提供信息并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为项目中介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建立项目档案,确定项目中介人,并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从项目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按 12
个月计算实缴税额的超额累进比例奖励中介人。实缴税额 2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部分,按 8% 的比例奖励;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部分,按 6% 的比例奖励;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部分,按 4% 的比例奖励; 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2%
的比例奖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引进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数额由旗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数额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投资和赈灾资金),资金到位后,一般按引资额的 10%
以内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资部门或中介人,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引进捐赠物资可根据实际一事一议奖励引资者。
第十九条
奖金来源及兑现方式。引进合作生产加工企业或资金,由旗内合作方出资奖励中介人;独资企业由税收受益方出资奖励中介人。对引进用于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资金或物资,由受益方或受益单位出资奖励中介人。
对企业和中介人的奖励由中介人提出申请,纳税或受益单位出具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初审确定后,报经旗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或旗长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奖励资金由旗政府或其他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章 其它政策
第二十条
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二十一条 到科左中旗投资经营、有固定住所的投资企业客商,可办理科左中旗城镇户口,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的客商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学优先选择学校。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办理手续实行由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或重点项目办公室“一厅式”办公方式。重点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推进制度,由项目推进组负责协调办理相关事宜。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外引内联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格杜绝“三乱”现象。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自备车辆发放“外企车辆通行证”。对外来企业的管理人员发放“绿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客商在科左中旗投资兴办的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含免征对象)一律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旗内各类企业再投资或个人出资新办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引进国家资金、项目和对外招商服务的优秀单位,由旗政府一年一议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左中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2004 年 8 月 1
日前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政策按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原《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左发 [2001]11
号)和《科左中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左发 [200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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