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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管发[2000]28号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合外经贸行政部门联合对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暂行办法》颁布前,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当地自行批准设立的中外合合作医疗机构,限期半年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收回已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越权审批拒不纠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